(2017)浙102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有句与章海亚、薛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句,章海亚,薛齐海,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090号原告:郑有句,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海亚,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薛齐海,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章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郑有句与被告章海亚、薛齐海、章义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郑有句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有句以与被告章海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有句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郑有句负担。审 判 长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