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延芬、张明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芬,张明亮,刘九红,张若扩,刘跃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39号申请人:王延芬,女,1957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索镇镇。被执行人:张明亮,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索镇镇。被执行人:刘九红,女,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索镇镇。被执行人:张若扩,男,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索镇镇。被执行人:刘跃本,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唐山镇。申请人王延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明亮、刘九红、张若扩、刘跃本的银行存款78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DM201737030000000265)。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198号民事裁定,并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亮、刘九红、张若扩、刘跃本的银行存款784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