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高峰与赵永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峰,赵永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95号原告:王高峰,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赵永豪,男,汉族,1996年4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峰诉被告赵永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高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高峰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