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617号原告: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高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光,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5022元,由原告重庆神驰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