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236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被告:李某,男,汉族,隰县龙泉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购买房屋的首付房款8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原、被告在青岛上学期间相识,2011年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月30日订婚,2012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7月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相处比较和谐,2013年首付80000元在隰县某小区购买楼房一套。2015年原告生育女儿后,双方因孩子看病及其他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2016年元旦,二人再次发生争执,矛盾升级后双方发生撕扯,原告无法忍受回了娘家,二人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某由原告康某某抚养,被告李某从2017年8月起每月15日之前支付女儿李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对女儿随时有探视权,原告应予提供方便;三、原、被告共同购买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首付款80000元,剔除原告欠被告母亲的18000元和被告欠原告家人的15000元后,被告自愿支付原告37000元,于2018年8月1日前付清;四、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