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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党慧丽与于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慧丽,于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党慧丽,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春杰,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党慧丽与于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于春杰向申请执行人党慧丽支付案件款31000元及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7月19日利息520.8元,逾期利息1953元、案件受理费728元、负担执行费388元,共计34589.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党慧丽经多次电话联系,均未能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党慧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春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于春杰本人及住所地,并穷尽财产查控手段后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款34589.8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