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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关桂贤与龙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桂贤,龙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92号原告:关桂贤,女,现住延吉市。被告:龙志敏,男,住址不详。关桂贤与龙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关桂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关桂贤负担。审判长  尹永杰审判员  金 旭审判员  林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荣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