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垒垒、薛当当、马叶锋、苗园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垒垒,薛当当,马叶锋,苗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折永祥,男。被执行人:马垒垒,男。被执行人:薛当当,女。被执行人:马叶锋,男。被执行人:苗园园,女。关于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垒垒、薛当当、马叶锋、苗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陕0827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2016)陕0827执291号执行裁定书,权利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马叶锋、苗园园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柳营路北市人大家属院1幢东101号房产(产权证号:00766**)进行拍卖。经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终止拍卖。在本院变卖期间,马永红(身份证号:610581197006273714)以变卖价格759000元竞得。该款偿还申请执行人646420.96元(借款本息636333.96元、评估费7087元、公告费3000元)、支付子洲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永红与被执行人马叶峰、苗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0314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763元、余款672.04元买受人马永宏领取后在子洲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上述案件中扣除。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斌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