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夏建亭与王德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亭,王德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609号原告:夏建亭,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才,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原告夏建亭与被告王德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夏建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建亭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建亭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夏建亭负担。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