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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霞、宋小军、边建军、郭树艳、王越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霞,宋小军,边建军,郭树艳,王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391号申请人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峰,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霞,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安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宋小军,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边建军,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郭树艳,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王越龙,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霞、宋小军、边建军、郭树艳、王越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6)内0624执1308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