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建伦与徐利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伦,徐利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1606号原告:杨建伦,男,生于1968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被告:徐利豹,男,生于1980年6月7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伦与被告徐利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伦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伦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6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0650.00元,由原告杨建伦负担。审判员 宋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