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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世华与武隆区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华,重庆市武隆区XX镇人民政府,杨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9行初95号原告杨世华,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重庆市武隆区XX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XX镇XX街。法定代表人甘某某,镇长。第三人杨世昌,男,1944年9月25日生,住重庆市武隆区XX镇。原告杨世华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区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世华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发生多年林地纠纷,原告申请被告调查处理,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3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承诺履行义务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但时至今日,被告仍不履行法定职责。我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告邮寄了申请书,被告的工作人员于7月17日明确表示不处理该问题。我认为被告是违法不作为,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我和第三人的林权纠纷作出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林权纠纷行政管理职责,属于林业行政管理类不作为案件,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暂行规定》(渝高法〔2014〕210号)第三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组织管辖案件范围和具体罪名、案由的暂行规定》(渝三中法〔2015〕36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应该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石 林审判员 秦 伟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