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任国新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新,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2162号原告:任国新,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新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留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的工程款6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为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