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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焦凤勇、李晓影与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凤勇,李晓影,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凤勇,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影,女,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系焦凤勇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影,女,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凤勇、李晓影因与被上诉人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凤勇、李晓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焦凤勇、李晓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凤勇、李晓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为651元,由上诉人焦凤勇、李晓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