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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监1号原审原告周凯与原审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凯,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再1号原审原告:周凯,男。原审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新村*号。法定代表人:唐积树,执行董事。原审原告周凯与原审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湘1126民初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吕新陵审判员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世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