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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5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茹小红、余继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小红,余继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5200号申请执行人茹小红,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余继南,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茹小红与被执行人余继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浙1004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茹小红于2016年12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继南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349672.67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7日,本院已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款30000元。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被执行人余继南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其予以司法拘留,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余功荣、茹小红与被执行人余继南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7年7月18日、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25日分三期,每期支付100000.00元。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存款扣划、资产处置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100000元。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书面确认。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现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故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52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金镔执 行 员 应 益执 行 员 毛俏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