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王明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船员,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书确定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人民币199500元及罚息15292元,合计2190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同意与另案(2017)辽0681执939号相互抵顶,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执行人39000元。本案执行费289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五项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