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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赵庆生、陈淑珍等与孟玥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生,陈淑珍,陈淑兰,孟玥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264号原告:赵庆生,男,194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陈淑珍,女,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淑兰,女,194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中夏,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玥含,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霍明,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州,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生、陈淑珍、陈淑兰诉被告孟玥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生、陈淑珍、陈淑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生、陈淑珍、陈淑兰撤回对被告孟玥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庆生、陈淑珍、陈淑兰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