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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方阿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阿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阿旺,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家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方阿旺被控诈骗一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4日以云检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阿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被告人方阿旺伙同张某2(另案处理)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在云霄县云陵镇工农路XXX号,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借款人民币28500元,其中方阿旺分得人民币10000元,并在归还二个月的利息计3000元后失联,以躲避张某1追讨钱款。2017年4月3日,方阿旺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后,方阿旺的家属替方阿旺退还张某1人民币10000元,并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方阿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伪造的房屋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方阿旺的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本院罚金收据及交款凭证,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阿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伙同他人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归案后,方阿旺能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上,方阿旺能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阿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学良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