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红亮、王斌、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亮,王斌,王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868号原告:李红亮。被告:王斌。被告:王光亮。原告李红亮与被告王斌、王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王光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红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5日,被告王光亮以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有其父亲亲自签字同意,口头约定利息3分,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又一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打下了借条2支,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至今本息分文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其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原告提起诉讼。王斌、王光亮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5日,被告王斌以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王斌给原告写下借条一支,王光亮在原告的要求下在借条上签字,并写下其身份证号,该借条载明:“借条今日向李红亮借到贰万元整,位2015年10月22日归还。借款人王斌2015.10.15身份证:142202199009150951王光亮”。2015年10月31日被告原告借款25000元,并给原告写下借条一支,载明:“借条今日借到李红亮贰万伍仟元整,25000身份证142202199009150951借款人:王斌2015.10.31”。借款后,被告未归还过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亮与被告王斌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请求被告王斌归还借款,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王光亮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王光亮在借条上签字,但不是在借款人处签字,也未表明其身份,故原告请求被告王光亮承担还款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4.35%给付原告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红亮借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