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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与杨翠华、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杨翠华,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7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强,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住所地广州番禺区市桥镇清河西路10号首层、二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4030285H。主要负责人:王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华,女,194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众孚大厦幸运阁1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7885401L。主要负责人:梅文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41号301之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8188048X5。法定代表人:周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III区6002-6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0626551967。主要负责人:张端书。上诉人彭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翠华、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交上诉费,且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于彭强的上诉,本院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富华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