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执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门述文与崔风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述文,崔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门述文,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崔风岩,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门述文与崔风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崔风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崔风岩于当日履行案件款50,000元,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门述文自愿放弃。现本案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1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银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森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