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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曦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曦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134号原告: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银湖村林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梅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勉,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曦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璧城街道文兴路49-2号10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黎国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曦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