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790号原告:王某,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女,199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某,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姚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