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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远云、杨冬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远云,杨冬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付远云,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杨冬旭,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执行付远云与杨冬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冬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剑  峰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汪    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