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小社与成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社,成国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375号原告:马小社,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国亮,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社与被告成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社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