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姜永勋与富裕县友谊乡宁年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勋,富裕县友谊乡宁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姜永勋,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友谊乡宁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富裕县友谊乡宁年村东明屯的原东明小学现有房屋及设施(包含:校舍二栋,建筑面积共XXX平方米;燃池四个;库房一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四面院墙,总长XXX米)协商定价人民币XXX,XXX.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所有,抵顶欠款;并申请执行人接受房屋及设施后返还被执行人差价款人民币XX,XXX.XX元。现被申请人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乃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