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小明与廖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明,廖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586号原告杨小明。被告廖德珍。原告杨小明与被告廖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德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杨小明诉称,被告因急需资金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36000元,2017年1月28日,被告在归还了16000元后向原告出具2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约定一个月付清,但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尚欠15000元至今未付清。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廖德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被告廖德珍向原告杨小明出具借条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归还了本金5000元,尚欠本金15000元及其利息至今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廖德珍向原告杨小明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廖德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德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小明借款本金15000元,并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廖德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