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五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192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五妮,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上蔡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五妮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范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五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张五妮无证驾驶无牌照四轮拖拉机,搭载樊某、张某、王某3成、王某4、王群堂,沿西平县重渠乡耿庄至盆尧乡陈老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在陈老庄路段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发生侧翻,致使乘车人樊某、张某、王某3成、王某4受伤,被害人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五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五妮分别与被害人樊某的家属及被害人张某、王某3成、王某4达成赔偿协议,各方对张五妮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五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五妮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张某、王某3成、王某4的陈述,证人杨军伟、王某1、王某2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五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五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五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五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欣广审 判 员 苑林林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