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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4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金花与喻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金花,喻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4407号之一原告:龙金花,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喻兵兵,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金花与被告喻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祝敏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金洪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