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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谢宏福、管军伟等与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宏福,管军伟,谢满意,冷国付,天喜,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蔡县新路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4行初97号原告谢宏福,男,汉族,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管军伟,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谢满意,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冷国付,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七天喜,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新蔡县新路路桥有限公司。原告谢宏福、管军伟、谢满意、冷国付、七天喜不服被告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政许可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豫17行辖字第2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我院审理,我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需五位原告分别单独立案,故要求撤回对被告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谢宏福、管军伟、谢满意、冷国付、七天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共同承担。审判长 江 玲审判员 王 祯审判员 谢新向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泽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