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鹏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80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鹏飞,男,1979年9月26日,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王鹏飞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5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鹏飞上诉称,本案案由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作为债权转让受让人起诉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是基于上诉人与案外人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协议。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之前签署的加工承揽合同上诉人同样适用。本案不是上诉人与转让人在履行转让协议过程中出现纠纷,所以本案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请求撤销该裁定,裁定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非债权受让人王鹏飞与转让人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债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是债权受让人王鹏飞与原债务人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原定作安装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以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同,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塑威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签署的定作安装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管辖约定对合同受让人王鹏飞有效。大连青城艺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王鹏飞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501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于晓梅审判员邹岩代理审判员宋凤军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门伊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