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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XX与李继丰、张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继丰,张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412号原告:XX,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丰,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现在监狱服刑。被告:张学君,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XX与被告李继丰、张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冯振疆审 判 员  曹利君人民陪审员  花立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盛长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