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战英妨害公务、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424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战英,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1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战英犯妨害公务罪、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战英到庭参了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1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战英酒后将一广告牌铁架子堵住善应镇政府大门,阻止车辆出入,辱骂对其劝阻的政府工作人员吕某、李某2,扯拽二人衣领,李某2当场报警。善应派出所民警李某1、张某、刘某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杨战英带回派出所的过程中,杨战英拒不配合并谩骂出警民警,扬言要弄死他们。将杨战英强行带到善应派出所询问室后,杨战英仍然辱骂在场民警,并殴打民警张某、刘某、李某1。2、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战英伙同一个外地女子(身份现无法落实),通过王某1介绍,以16000元的价格将一个女婴卖给安阳县善应镇东滩村村民张建华、王某2夫妇收养,王某2夫妇为该女婴取名为张某1。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及相应照片、被拐卖儿童照片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战英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又以出卖为目的,参与拐卖儿童一名,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和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战英对指控的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是酒后头脑不清醒所致;对指控的拐卖儿童罪有异议,辩称没有参与拐卖儿童,但愿意承担拐卖儿童的责任。经审理查明:一、拐卖儿童罪的犯罪事实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战英伙同一女子(现身份无法落实),通过王某1介绍,以16000元将一女婴卖给安阳县善应镇东滩村王某2夫妇收养,该女婴取名为张某1。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王某1证言证:王某2是其侄女,因王某2不会生育想抱养一女孩,其平常都留意抱小孩的事。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其碰到善应镇北善应村的杨战英,杨战英说听说其一个侄女不会生小孩,他一个朋友生了一个女孩,问其侄女要不要,并说需要16000元钱,其表示孩子来路没有问题就要。中间停了几天,杨战英给其打电话说女孩抱来了,其和杨战英约好让把女孩抱到善应东滩王某2家,随后杨战英和一外地妇女(妇女手里抱着一女婴)到王某2家院门外,其将16000元钱给了杨战英,杨战英将钱给了抱女孩的妇女,王某2从妇女手中接过女婴抱回家了。(2)王某2证言证:其没有生育能力想抱养一个女婴,其姑姑王某1说杨战英说有一个女婴16000元钱。问其要不要,其同意要后,过了一段时间王某1领着杨战英和一个自称女婴母亲的妇女到善应东滩村其前夫家门口,其从妇女手中接过女婴,其婆婆李某4拿16000元给了王某1,王某1把钱给了杨战英后,杨战英和那个妇女就走了。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经王保香辨认,杨战英是当年介绍以16000元钱卖给王某2女婴的人。3、被拐卖儿童照片及出生医学证明证:被拐卖儿童张某1,女,出生于2008年5月17日。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战英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杨战英当庭供述、证人李某1、张某、刘某、申某、吕某、李某2、李某3等人证言,善应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安阳县公安局政治处出具的证实刘小科、刘某、张某身份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合证据:1、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杨战英到案经过证:2016年12月14日下午,杨战英应酒后在善应镇政府门口闹事被善应派出所民警带到善应派出所,杨战英辱骂、殴打民警,后善应派出所将杨战英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移交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安阳县公安局拘留证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杨战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战英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战英以出卖为目的,参与拐卖儿童一名,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以拐卖儿童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战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瑞萍审 判 员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