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39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镇,村民。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1873元,案件标的款187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已执行终结。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