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炳泉,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号18号、19号。主要负责人:孙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鼎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鲤鱼门路综合服务中心512号。法定代表人:张炳泉。被执行人:张炳泉,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蒋萍,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629266.9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3月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0000000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6.955%上浮50%计算);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3月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利息629266.95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利率6.955%上浮50%计算);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4125.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946元、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