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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财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嘉翼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许昌永丰飞彩发艺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嘉翼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许昌永丰飞彩发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字第83号申请人河南嘉翼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晓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许昌市新区繁荣路与英豪路口被申请人许昌永丰飞彩发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俊才,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许昌市新区繁荣路与英豪路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20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许昌永丰飞彩发艺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