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融发昌盛投资管理中心、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融发昌盛投资管理中心,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唐山三鑫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王秀兰,周立新,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69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融发昌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480。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明光。被执行人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205国道北。法定代表人:周立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三鑫高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三鑫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黄坨西李家套村南。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秀兰,女,1963年8月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周立新,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融发昌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河北三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福乐药业有限公司、唐山三鑫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周立新、王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亚君执行员 焦翠霞执行员 魏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