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跃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055号被执行人张跃飞,男,一九九〇年十月八日生,汉族,系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岚峪乡下咱则村村民,住。本院作出的(2017)晋07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跃飞相应价值的财产及银行账户存款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