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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陶利军、陶卫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陶利军,陶卫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672号原告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澄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550892912X。法定代表人龚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润明,宜丰县棠浦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陶利军,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陶卫东,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利军、陶卫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利军、陶卫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负担。审判员  冷文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