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珠与郑金崇、刘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珠,郑金崇,刘土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2027号原告:李珠,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郑金崇,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刘土法,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李珠诉被告郑金崇、刘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珠于2017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郑金崇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刘土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6日,被告郑金崇向原告李珠借款15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0‰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刘土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嗣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郑金崇未归还借款本息分文,被告刘土法也未履行代偿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金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珠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土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土法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已承担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郑金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郑金崇、刘土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