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亚玲与王娟、任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玲,王娟,任广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101号原告王亚玲,女,1967年2月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王娟,女,1968年1月2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任广林,男,1966年2月2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王亚玲诉王娟、任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亚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王亚玲负担。审判员 杨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