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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亚玲与王娟、任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玲,王娟,任广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101号原告王亚玲,女,1967年2月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王娟,女,1968年1月2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告任广林,男,1966年2月2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王亚玲诉王娟、任广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亚玲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玲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王亚玲负担。审判员  杨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欣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