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1执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建龙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龙,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1执4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龙,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张国华,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张建龙与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德龙于2016年9月23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张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小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