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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晓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冯原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冯原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318号原告:程晓瑜,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法定代表人:朱文东。被告:冯原武,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冯原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程晓瑜负担。审判员  徐基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圣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