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胡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胡俊,熊小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负责人喻金国,行长。被执行人胡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熊小石,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13日前履行已生效的(2016)鄂112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