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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庆连、施浩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连,施浩宁,施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曾庆连,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施浩宁,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施右飞,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连与被执行人施浩宁、施右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7287.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57287.3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