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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程开太、吴飞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开太,吴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程开太,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吴飞龙,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程开太与被执行人吴飞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人民法院(2017)皖1022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飞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飞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吴飞龙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8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