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易璟、梁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易璟,梁彩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941号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湛江市海滨大道北189号。负责人林向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丽,女,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办事员被告易璟,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开发区,被告梁彩梅,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文华,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易璟、梁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5.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