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东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东��,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2011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2012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孙东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大学食堂内,趁被害人向某某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放在挎包内的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并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91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孙东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东岭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孙东岭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孙东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东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东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