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郭立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郭立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880号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南菜园百莲路75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玲,该中心职员。被告:郭立峰,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被告郭立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以郭立峰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楠 来自